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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检察:以“三个维度”让司法救助绽放"和谐之花"
2023-08-22    来源:    作者:张彦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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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近年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司法救助工作为抓手,以“应救助尽救助”为原则目标,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工作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强化内外联动,拓宽司法救助广度

  构建内部协作机制。制定《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规定》,明确将司法救助责任贯穿于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构建以司法救助业务条线主导,其他业务条线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司法救助对象在检察环节“应救尽救”。规定实施以来,各业务条线共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28件,成案25件,形成全院“一盘棋”的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强外部沟通协作。与县妇联、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不断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增强救助实效,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2020年以来,办理涉及低保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困难妇女等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8件65人,发放救助金69.52万元。开展跨区域协作配合。针对刑事案件案发地与司法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案件,积极主动与司法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沟通联系,移送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回访司法救助成效,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如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发现,案件被害人未成年女儿现居住于四川省叙永县,其父亲早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家庭极度贫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系后将该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叙永县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3万元。

  二、抓实救助质效,挖掘司法救助深度

  签订使用协议,确保专款专用。对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均与其监护人签订《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月支取标准、违反协议承担不利后果等事项,切实保障发放给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金真正用于未成年人生活与学习,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巩固救助成效。建立回访机制,提升救助质效。建立司法救助跟踪回访机制,适时开展救助回访工作,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微信视频等方式回访司法救助对象30户,深入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生产工作、经济收入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协调社会救助综合帮扶,强化司法救助工作质效,避免救助对象获救助后再次返贫,着力提升长远救助质效。开展多元救助,促进社会和谐。逐案剖析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背后的原因,对化解信访积案、未成年人保护、因案致贫返贫等救助类型分门别类、精准施救,变“输血式”救助为“造血式”救助,避免司法救助金“一发了之”现象。通过“1+N”多元救助资源整合模式,将司法救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突出救助重点,彰显司法救助温度

  明确救助重点,加大救助力度。深入持续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等专项活动,加大对贫困对象、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困难妇女五类对象重点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救助力度。2020年以来,该院救助涉及生活困难残疾人11件11人,发放救助金15万元,涉及生活困难未成年人13件27人,发放救助金24.02万元;涉及生活困难军人军属1件1人,发放救助金1万元;涉及困难妇女29件33人,发放救助金39.52万元。细化救助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立足个案实际情况,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所受损害程度、未得到赔偿金额及应抚养人数等情况,通过与同期和往期救助对象相比较,按照相同情况同一标准,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工作要求,依据量化标准合法合理确定救助金额。2020年以来,根据此救助标准,该院对8起故意伤害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救助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救助金额决定,对14起交通肇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救助根据相同情况作出了相同的救助金额决定。

  下一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将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以更优更实的检察履职展现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的责任担当。


【作者】:张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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